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6民初2291号
原告:武隆区代州五金店,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西路19号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2MA5URP8XXC。
负责人:汪代周,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告:重庆市武隆县森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建设中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4504087830。
法定代表人:孙小伟,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羊。
被告:**,男,1993年10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隆区代州五金店与被告重庆市武隆县森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隆区代州五金店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隆区代州五金店在开庭审理前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隆区代州五金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隆区代州五金店负担。
审 判 员 陈 洁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何开亮
书 记 员 汪 丽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