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4民初4872号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水保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
杭州市江干区艮山西路62-64号蓝天宾馆主楼136室。
法定代表人廖双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玲,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
杭州市拱墅区西瑞大厦806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钦、王露莹,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水保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保流体公
司)诉被告浙江**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水保流体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
向本院起诉。反诉原告**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
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翔独任审判,后转
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20年1月22日和2020年
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水保流体公司的委托
代理人俞玲,被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钦到庭参加诉
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水保流体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
系,2016年8月15日开始,**公司陆续向水保流体公司
购买镀锌管、阀门等产品,但是被告至今仍欠原告货款
83274.62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货款,被告推脱不
予支付。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支付货款83274.62元;
2、判令被告**公司支付自2017年6月16日按日万分之
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付清货款,现暂计至2019年3月5
日共627天为26106.59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公司辩称:1、**公司对水保流体公司主张
的欠付货款数额无异议;2、未支付货款的原因是水保流体
2公司提供的部分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公司因此而产生了
损失,水保流体公司无权在双方就费用仍有争议的情况下主
张逾期付款利息,即使**公司需要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水
保流体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过高,应当调整;3、**
公司在2017年6月15日后未再向水保流体公司支付货款。
反诉原告**公司反诉称:**公司在给客户使用水保
流体公司提供的阀门后,客户在实际使用中发生大量质量问
题,导致需要采取修复措施而产生大量修复费用,**公司
为此已经支付了全部更换服务费用。出现上述问题后,**
公司向水保流体公司提出,要求水保流体公司承担该费用,
但是遭到拒绝。故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水保流体公司赔偿
更换阀门的服务费共计112560元。
反诉被告水保流体公司辩称:**公司的诉请不具有事
实和法律依据,在双方长达两年多的合同期内,**公司从
没有主动向水保流体公司提出过要求水保流体公司承担更
换费用。反倒是水保流体公司多次和**公司协商,要求其
支付剩余的货款,为了早日拿到剩余的货款,水保流体公司
同意双方协调由水保流体公司承担一部分更换费用,但是费
用的金额应当以相应评估机构评估为准,**公司拒绝,并
且没有说明要求水保流体公司承担更换费用的金额。双方确
实协商过更换280个阀门,水保流体公司从**公司退回了
250个阀门,还有30个阀门没有退回。据水保流体公司了解,
出现漏水问题的阀门只有6支。而且根据水保流体公司和产
品生产厂家上门查看后了解情况看,不一定是因为阀门质量
问题导致了漏水,有可能是因为安装原因导致了漏水的情
况,水保流体公司为了保险起见,才同意将280个阀门全部
更换。双方的销售合同约定的质量检验期限是15天,且阀
门的质量检验是相对简单的。**公司要求水保流体公司承
担阀门更换费用,亦不符合公平原则,水保流体公司仅是阀
门供应商,仅负有供货维修退换等义务,阀门的安装均是由
3**公司自行负责,并非由水保流体公司进行负责,在原告
已经充分履行供货义务的情况下,水保流体公司不应当额外
承担更换费用。水保流体公司自愿协商承担更换费用不能代
表对这个更换费用进行认可。请求驳回**公司的反诉请
求。
为证明自己的本诉及反诉主张,原告(反诉被告)水保
流体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1、销售合同二十一份,拟证明在2016年8月至2017
年6月期间,**公司向水保流体公司采购了346258.62元
货物的事实;
2、增值税发票三份;
3、发票签收确认单一份,证据2、3共同证明原告向被
告开具了共计317987.2元的增值税发票且被告已经收到的
事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对水保流体公司提供的上述证
据,**公司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该3份证据能够证明原
告欲证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为证明自己的本诉及反诉主张,被告(反诉原告)**
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1、阀门更换协议一份,证明**公司和水保流体公司
的代表人王庆伟于2018年1月26日签订了阀门更换协议,
证实双方买卖的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
2、阀门更换安装协议一份,证明水保流体公司拒绝为
**公司进行阀门更换安装后,**公司委托第三方来更换
损坏的阀门,为此产生安装费112560元。
3、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份及银行电子回单一份,证明安
装服务费款项被告已经全部支付的事实。
4、照片一组,证明阀门更换安装的现场情况。
5、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公司更换阀门
支付的服务费用的合理性。
4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对**公司提供的证据1,水保
流体公司对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协
议只能说明双方对阀门调换进行过沟通,原告事实上也对阀
门进行了调换,但是不能证明阀门存在质量问题以及水保流
体公司需要承担更换费用的事实。对**公司提供的证据2,
三性均有异议,该合同是**公司和第三方签订的,没有经
过原告确认,并且合同签署明显不符合常理,该合同约定价
格不符合市场标准,根据该合同,阀门的安装费用,竟然高
于阀门本身价值,一个阀门的价格只有170块钱左右,如此
高的安装费不符合市场行情。且**公司为何单单就280个
阀门另行聘请了第三方,从第三方公司的名称来看,相应的
业务范围和被告一致,极有可能和**公司存在其他业务往
来,该协议有可能是**公司和第三方公司对其他业务相应
继续补充签署的协议,且从原告起诉到被告提出反诉这么久
的时间里,被告从没有提交过这个协议给水保流体公司,因
此水保流体公司怀疑这个协议是在反诉之前**公司自行
签订,不是真实的阀门更换协议。对**公司提供的证据3,
对于发票和付款凭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法性和关联性有
异议,不能证明被告为此支付安装费用的事实,也无法证明
阀门更换安装的真实费用。发票的开票时间和付款时间都是
在2019年11月份,距离水保流体公司和**公司阀门更换
协议签订了足足有两年之久,也是在提起反诉之前开具和支
付的,因此原告有理由怀疑该款项实际发生原因是**公司
和第三方公司存在其他业务往来,并非是安装费用。对于尚
莱公司提供的证据4不予认可。对于**公司提供的证据5
三性均有异议,本案纠纷发生在2018年,距离目前鉴定已
达两年之久。鉴定的时间是在2020年,无法客观反映更换
当时的情况,同时增加工厂设备保护项目,不属于阀门正常
更换的费用。在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仅仅是拆开部分吊顶,
对管道和阀门安装进行观察,但是并未拆除管道的包装,查
5看阀门的安装方式。在鉴定报告中,也未对阀门的安装方式
进行说明,该鉴定报告中,罗列镀锌钢管拆除安装以及管道
绝热、管道保温拆除安装等项目,该项目也无法反映案涉阀
门更换的真实情况,也不属于阀门更换的内容,而且被告提
交的阀门更换协议中也没有该项目。镀锌钢管拆除安装的费
用跟鉴定报告存在巨大差异。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该份鉴定
意见无法客观的反映阀门更换费用,无法作为证明阀门更换
费用的一个依据。本院认为,该组证据能够反映**公司
曾与水保流体公司就问题阀门达成更换协议,并对安装过的
问题阀门进行更换安装并支付相应安装服务费用的事实。
综合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
如下:
2016年8月15日至2017年6月15日期间,水保流体
公司向**公司在××街道××项目提供
阀门、镀锌管产品,2016年8月15日至2017年1月16日
的14份销售合同备注均约定:1、此销售清单为简易合同,
如有质量问题,请在15天内提出,发生经济纠纷由供货方
所在地法院解决。2、付款方式:提货前付清全款,或经供
货方同意暂欠货款10天,逾期按货款的每日万分之五利息
计某。2017年3月6日至2017年6月15日的7份销售合同
备注约定:1、此销售清单为简易合同,如有质量问题,请
在15天内提出,发生经济纠纷由供货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逾期视为合格。2、需方不按时付款,应向供方支付日万分
之三的违约金,同时承担供方实现债权支出的一切费用。
水保流体公司在上述期间持续供货并陆续收到**公
司支付的部分货款,双方最后一次供货时间为2017年6月
15日,庭审中双方确认尚欠83274.62元货款未付。**公
司认可其在2017年6月15日后未再向水保流体公司支付货
款。
因水保流体公司提供部分DN65的铜闸阀存在质量问题,
62017年5月,**公司和第三方杭州百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协议,约定由杭州百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为**公司位
于杭州市富阳东洲岛大华智联产业园的空调系统设备阀门
提供更换服务,施工期限为2017年5月26日至2017年6
月30日,施工内容包括DN65铜阀门的拆除、新阀门安装以
及保温材料和人工费用,合同总金额为112560元,杭州百
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合同提供了阀门拆除、安装等更换
阀门的服务。
2018年1月26日,水保流体公司和**公司签署阀门
更换协议,约定:兹有浙江**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在2016
年9月开始从杭州水保流体设备有限公司采购一批上海翔南
阀门,用于富阳东洲岛工业园区的浙江大华智慧产业空调项
目。其中规格为DN65的铜闸阀安装好后,阀体经常出现开
裂漏水,经双方沟通,杭州水保流体设备有限公司同意先将
此批次阀门共计280个全部调换,浙江**环境设备有限公
司产生的更换费用及损失双方协商。现将此批次换下的阀门
退回给杭州水保流体设备有限公司。实收250只。**公司
张伟东和水保流体的代表人王庆伟签字确认。
庭审中,双方确认,剩余30只未退回阀门全部在富阳
东洲岛工业园区的浙江大华智慧产业项目园区内,由**公
司保管。
2019年11月29日,**公司向杭州百汇环境工程有限
公司支付112560元。
2020年6月30日,**公司向本院就大华智能产业园
内DN65铜闸阀门拆除、新阀门安装和保温材料以及人工费
用的施工造价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浙江金诚工程造价咨询事
务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出具对280只DN65铜闸阀
门更换费用的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根据送鉴资料和现
场检测,依据现行工程造价计某规则和方法,经鉴定人计某
和复核后,大华智能产业园内DN65铜闸阀门旧阀门拆除、
7新阀门安装和保温材料及人工费用的施工造价费用为
103056元。
本院认为,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对于欠付
货款金额双方没有异议,故对于水保流体公司主张**公司
支付剩余未付货款83274.62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本案
的争议焦点为:1、水保流体公司的供货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2、若水保流体公司供货存在质量问题,其赔偿责任如何确
定;3、水保流体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是否过高。
一、水保流体公司的供货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本院认为,
双方2018年1月26日签订的《阀门更换协议》中明确写明
**公司从水保流体公司采购的一批上海翔南阀门,其中规
格为DN65的铜闸阀安装好后,阀体经常出现开裂漏水,经
双方沟通,杭州水保流体设备有限公司同意先将此批次阀门
共计280个全部调换,现将此批次换下的阀门退回。水保流
体公司的代表人王庆伟在该协议上签字进行确认,并已经收
回了250只阀门。上述事实可以证明**公司安装该批阀门
并进行使用,出现质量问题后换下阀门退回水保流体公司。
水保流体公司确认该250只阀门存在开裂漏水的质量问题并
已经收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该批阀门280有30只仍然
在大华产业园内,本院要求水保流体公司对该30只阀门是
否为280只调换阀门的一部分进行核实,水保流体公司经过
确认,认可该30只阀门属于280只应当调换阀门的一部分,
后本院询问水保流体公司是否对剩余的30只阀门的质量问
题进行鉴定,水保流体公司明确表示不申请,故对于剩余30
只阀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本院做不利于水保流体公司的推
定。综上,本院认为水保流体公司同意调换的280只阀门存
在质量问题。
二、**公司主张的更换服务费是否合理,本院认为,
根据阀门更换协议,双方曾明确约定“浙江**环境设备有
限公司产生的更换费用及损失双方协商”,可以确定对于尚
8莱公司产生了损失以及损失需要进行赔偿问题,水保流体公
司完全知情。为了证明自身损失情况,**公司提供了其与
第三方杭州百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阀门安装更换协议,
付款凭证以及发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对更换费用
申请工程造价鉴定,鉴定意见中的工程造价为103056元,
水保流体公司对鉴定报告有异议,认为在鉴定报告中,未对
阀门的安装方式进行说明,鉴定报告中罗列的镀锌钢管拆除
安装以及管道绝热、管道保温拆除安装等项目不属于阀门更
换的内容,**公司提交的阀门更换协议中也没有该项目,
故不认可鉴定结论。本院认为,鉴定意见书在附注中亦明确
其清单列举系可能发生的费用,且在附注5.2中鉴定机构注
明,随着表层的清理和剥离,有可能实际管道保温面积会增
大增多,修复费用随之增加。说明实际发生的费用亦有可能
增减,考虑到该工程造价鉴定的金额与**公司为此支付的
更换服务费112560元之间的差价尚在合理范围内,故鉴定
报告可以说明阀门更换费用的大体价格。水保流体公司对上
述阀门安装更换协议的付款凭证和发票有异议,认为付款凭
证以及发票不是本案更换阀门产生的服务费用,但未提供证
据证明,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故对于**公司的反诉诉
请,本院予以支持。
三、水保流体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
本院认为,第一,**公司的确存在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
但是也因为有部分阀门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协商未果,是导
致**公司逾期付款的重要原因;第二,**公司在2017
年5月即与第三方签订了阀门拆除更换的服务协议,并进行
了更换,**公司本可以提早与第三方公司结算更换的服务
费用,然后结清原被告双方的未付货款及更换费用,但**
公司也没有及时进行结算和主张,亦导致了损害的持续和扩
大。综上,**公司欠付货款虽有产品质量问题和损失发生
的原因,亦应承担一定违约责任,本院对于水保流体公司主
9张的逾期付款利息酌情调整至按照日万分之三计某,**公
司认可其在2017年6月15日后未再支付货款,由于双方销
售单约定付款期限为提货前付清全款或未约定,故应当自供
货结束时就结清货款,本院对于水保流体公司从2017年6
月16日计某逾期付款利息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
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
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
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水保
流体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3274.62元,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浙江**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水保
流体设备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15663.96元(自2017
年6月16日起暂计某至2019年3月5日止,按每日万分之
三计某;此后以未付款为基数,另行计某至第一项货款实际
付清之日止);
三、反诉被告杭州水保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反诉原告
浙江**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更换安装服务费人民币112560
元;
四、驳回原告杭州水保流体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87元,由杭州水保流体设备
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237元,由浙江**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承担人民币22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的反诉案件受理费人
民币1275.5元,由杭州水保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承担。鉴定
费人民币4050元,由杭州水保流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10
杭州水保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本院申请退款。浙江**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杭州水保流体设备有限公司应负担的鉴定费人民币
40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付浙江**环境设备有限
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
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苏 翔
人民陪审员 汪征丽
人民陪审员 俞舒馨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代书 记员 沈凌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