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尚莱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水保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尚莱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4民初4872号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水保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

杭州市江干区艮山西路62-64号蓝天宾馆主楼136室。

法定代表人廖双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玲,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

杭州市拱墅区西瑞大厦806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钦、王露莹,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水保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保流体公

司)诉被告浙江**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水保流体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

向本院起诉。反诉原告**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

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翔独任审判,后转

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20年1月22日和2020年

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水保流体公司的委托

代理人俞玲,被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钦到庭参加诉

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水保流体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

系,2016年8月15日开始,**公司陆续向水保流体公司

购买镀锌管、阀门等产品,但是被告至今仍欠原告货款

83274.62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货款,被告推脱不

予支付。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支付货款83274.62元;

2、判令被告**公司支付自2017年6月16日按日万分之

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付清货款,现暂计至2019年3月5

日共627天为26106.59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公司辩称:1、**公司对水保流体公司主张

的欠付货款数额无异议;2、未支付货款的原因是水保流体

2公司提供的部分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公司因此而产生了

损失,水保流体公司无权在双方就费用仍有争议的情况下主

张逾期付款利息,即使**公司需要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水

保流体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过高,应当调整;3、**

公司在2017年6月15日后未再向水保流体公司支付货款。

反诉原告**公司反诉称:**公司在给客户使用水保

流体公司提供的阀门后,客户在实际使用中发生大量质量问

题,导致需要采取修复措施而产生大量修复费用,**公司

为此已经支付了全部更换服务费用。出现上述问题后,**

公司向水保流体公司提出,要求水保流体公司承担该费用,

但是遭到拒绝。故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水保流体公司赔偿

更换阀门的服务费共计112560元。

反诉被告水保流体公司辩称:**公司的诉请不具有事

实和法律依据,在双方长达两年多的合同期内,**公司从

没有主动向水保流体公司提出过要求水保流体公司承担更

换费用。反倒是水保流体公司多次和**公司协商,要求其

支付剩余的货款,为了早日拿到剩余的货款,水保流体公司

同意双方协调由水保流体公司承担一部分更换费用,但是费

用的金额应当以相应评估机构评估为准,**公司拒绝,并

且没有说明要求水保流体公司承担更换费用的金额。双方确

实协商过更换280个阀门,水保流体公司从**公司退回了

250个阀门,还有30个阀门没有退回。据水保流体公司了解,

出现漏水问题的阀门只有6支。而且根据水保流体公司和产

品生产厂家上门查看后了解情况看,不一定是因为阀门质量

问题导致了漏水,有可能是因为安装原因导致了漏水的情

况,水保流体公司为了保险起见,才同意将280个阀门全部

更换。双方的销售合同约定的质量检验期限是15天,且阀

门的质量检验是相对简单的。**公司要求水保流体公司承

担阀门更换费用,亦不符合公平原则,水保流体公司仅是阀

门供应商,仅负有供货维修退换等义务,阀门的安装均是由

3**公司自行负责,并非由水保流体公司进行负责,在原告

已经充分履行供货义务的情况下,水保流体公司不应当额外

承担更换费用。水保流体公司自愿协商承担更换费用不能代

表对这个更换费用进行认可。请求驳回**公司的反诉请

求。

为证明自己的本诉及反诉主张,原告(反诉被告)水保

流体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1、销售合同二十一份,拟证明在2016年8月至2017

年6月期间,**公司向水保流体公司采购了346258.62元

货物的事实;

2、增值税发票三份;

3、发票签收确认单一份,证据2、3共同证明原告向被

告开具了共计317987.2元的增值税发票且被告已经收到的

事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对水保流体公司提供的上述证

据,**公司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该3份证据能够证明原

告欲证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为证明自己的本诉及反诉主张,被告(反诉原告)**

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1、阀门更换协议一份,证明**公司和水保流体公司

的代表人王庆伟于2018年1月26日签订了阀门更换协议,

证实双方买卖的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

2、阀门更换安装协议一份,证明水保流体公司拒绝为

**公司进行阀门更换安装后,**公司委托第三方来更换

损坏的阀门,为此产生安装费112560元。

3、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份及银行电子回单一份,证明安

装服务费款项被告已经全部支付的事实。

4、照片一组,证明阀门更换安装的现场情况。

5、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公司更换阀门

支付的服务费用的合理性。

4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对**公司提供的证据1,水保

流体公司对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协

议只能说明双方对阀门调换进行过沟通,原告事实上也对阀

门进行了调换,但是不能证明阀门存在质量问题以及水保流

体公司需要承担更换费用的事实。对**公司提供的证据2,

三性均有异议,该合同是**公司和第三方签订的,没有经

过原告确认,并且合同签署明显不符合常理,该合同约定价

格不符合市场标准,根据该合同,阀门的安装费用,竟然高

于阀门本身价值,一个阀门的价格只有170块钱左右,如此

高的安装费不符合市场行情。且**公司为何单单就280个

阀门另行聘请了第三方,从第三方公司的名称来看,相应的

业务范围和被告一致,极有可能和**公司存在其他业务往

来,该协议有可能是**公司和第三方公司对其他业务相应

继续补充签署的协议,且从原告起诉到被告提出反诉这么久

的时间里,被告从没有提交过这个协议给水保流体公司,因

此水保流体公司怀疑这个协议是在反诉之前**公司自行

签订,不是真实的阀门更换协议。对**公司提供的证据3,

对于发票和付款凭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法性和关联性有

异议,不能证明被告为此支付安装费用的事实,也无法证明

阀门更换安装的真实费用。发票的开票时间和付款时间都是

在2019年11月份,距离水保流体公司和**公司阀门更换

协议签订了足足有两年之久,也是在提起反诉之前开具和支

付的,因此原告有理由怀疑该款项实际发生原因是**公司

和第三方公司存在其他业务往来,并非是安装费用。对于尚

莱公司提供的证据4不予认可。对于**公司提供的证据5

三性均有异议,本案纠纷发生在2018年,距离目前鉴定已

达两年之久。鉴定的时间是在2020年,无法客观反映更换

当时的情况,同时增加工厂设备保护项目,不属于阀门正常

更换的费用。在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仅仅是拆开部分吊顶,

对管道和阀门安装进行观察,但是并未拆除管道的包装,查

5看阀门的安装方式。在鉴定报告中,也未对阀门的安装方式

进行说明,该鉴定报告中,罗列镀锌钢管拆除安装以及管道

绝热、管道保温拆除安装等项目,该项目也无法反映案涉阀

门更换的真实情况,也不属于阀门更换的内容,而且被告提

交的阀门更换协议中也没有该项目。镀锌钢管拆除安装的费

用跟鉴定报告存在巨大差异。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该份鉴定

意见无法客观的反映阀门更换费用,无法作为证明阀门更换

费用的一个依据。本院认为,该组证据能够反映**公司

曾与水保流体公司就问题阀门达成更换协议,并对安装过的

问题阀门进行更换安装并支付相应安装服务费用的事实。

综合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

如下:

2016年8月15日至2017年6月15日期间,水保流体

公司向**公司在××街道××项目提供

阀门、镀锌管产品,2016年8月15日至2017年1月16日

的14份销售合同备注均约定:1、此销售清单为简易合同,

如有质量问题,请在15天内提出,发生经济纠纷由供货方

所在地法院解决。2、付款方式:提货前付清全款,或经供

货方同意暂欠货款10天,逾期按货款的每日万分之五利息

计某。2017年3月6日至2017年6月15日的7份销售合同

备注约定:1、此销售清单为简易合同,如有质量问题,请

在15天内提出,发生经济纠纷由供货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逾期视为合格。2、需方不按时付款,应向供方支付日万分

之三的违约金,同时承担供方实现债权支出的一切费用。

水保流体公司在上述期间持续供货并陆续收到**公

司支付的部分货款,双方最后一次供货时间为2017年6月

15日,庭审中双方确认尚欠83274.62元货款未付。**公

司认可其在2017年6月15日后未再向水保流体公司支付货

款。

因水保流体公司提供部分DN65的铜闸阀存在质量问题,

62017年5月,**公司和第三方杭州百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协议,约定由杭州百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为**公司位

于杭州市富阳东洲岛大华智联产业园的空调系统设备阀门

提供更换服务,施工期限为2017年5月26日至2017年6

月30日,施工内容包括DN65铜阀门的拆除、新阀门安装以

及保温材料和人工费用,合同总金额为112560元,杭州百

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合同提供了阀门拆除、安装等更换

阀门的服务。

2018年1月26日,水保流体公司和**公司签署阀门

更换协议,约定:兹有浙江**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在2016

年9月开始从杭州水保流体设备有限公司采购一批上海翔南

阀门,用于富阳东洲岛工业园区的浙江大华智慧产业空调项

目。其中规格为DN65的铜闸阀安装好后,阀体经常出现开

裂漏水,经双方沟通,杭州水保流体设备有限公司同意先将

此批次阀门共计280个全部调换,浙江**环境设备有限公

司产生的更换费用及损失双方协商。现将此批次换下的阀门

退回给杭州水保流体设备有限公司。实收250只。**公司

张伟东和水保流体的代表人王庆伟签字确认。

庭审中,双方确认,剩余30只未退回阀门全部在富阳

东洲岛工业园区的浙江大华智慧产业项目园区内,由**公

司保管。

2019年11月29日,**公司向杭州百汇环境工程有限

公司支付112560元。

2020年6月30日,**公司向本院就大华智能产业园

内DN65铜闸阀门拆除、新阀门安装和保温材料以及人工费

用的施工造价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浙江金诚工程造价咨询事

务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出具对280只DN65铜闸阀

门更换费用的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根据送鉴资料和现

场检测,依据现行工程造价计某规则和方法,经鉴定人计某

和复核后,大华智能产业园内DN65铜闸阀门旧阀门拆除、

7新阀门安装和保温材料及人工费用的施工造价费用为

103056元。

本院认为,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对于欠付

货款金额双方没有异议,故对于水保流体公司主张**公司

支付剩余未付货款83274.62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本案

的争议焦点为:1、水保流体公司的供货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2、若水保流体公司供货存在质量问题,其赔偿责任如何确

定;3、水保流体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是否过高。

一、水保流体公司的供货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本院认为,

双方2018年1月26日签订的《阀门更换协议》中明确写明

**公司从水保流体公司采购的一批上海翔南阀门,其中规

格为DN65的铜闸阀安装好后,阀体经常出现开裂漏水,经

双方沟通,杭州水保流体设备有限公司同意先将此批次阀门

共计280个全部调换,现将此批次换下的阀门退回。水保流

体公司的代表人王庆伟在该协议上签字进行确认,并已经收

回了250只阀门。上述事实可以证明**公司安装该批阀门

并进行使用,出现质量问题后换下阀门退回水保流体公司。

水保流体公司确认该250只阀门存在开裂漏水的质量问题并

已经收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该批阀门280有30只仍然

在大华产业园内,本院要求水保流体公司对该30只阀门是

否为280只调换阀门的一部分进行核实,水保流体公司经过

确认,认可该30只阀门属于280只应当调换阀门的一部分,

后本院询问水保流体公司是否对剩余的30只阀门的质量问

题进行鉴定,水保流体公司明确表示不申请,故对于剩余30

只阀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本院做不利于水保流体公司的推

定。综上,本院认为水保流体公司同意调换的280只阀门存

在质量问题。

二、**公司主张的更换服务费是否合理,本院认为,

根据阀门更换协议,双方曾明确约定“浙江**环境设备有

限公司产生的更换费用及损失双方协商”,可以确定对于尚

8莱公司产生了损失以及损失需要进行赔偿问题,水保流体公

司完全知情。为了证明自身损失情况,**公司提供了其与

第三方杭州百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阀门安装更换协议,

付款凭证以及发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对更换费用

申请工程造价鉴定,鉴定意见中的工程造价为103056元,

水保流体公司对鉴定报告有异议,认为在鉴定报告中,未对

阀门的安装方式进行说明,鉴定报告中罗列的镀锌钢管拆除

安装以及管道绝热、管道保温拆除安装等项目不属于阀门更

换的内容,**公司提交的阀门更换协议中也没有该项目,

故不认可鉴定结论。本院认为,鉴定意见书在附注中亦明确

其清单列举系可能发生的费用,且在附注5.2中鉴定机构注

明,随着表层的清理和剥离,有可能实际管道保温面积会增

大增多,修复费用随之增加。说明实际发生的费用亦有可能

增减,考虑到该工程造价鉴定的金额与**公司为此支付的

更换服务费112560元之间的差价尚在合理范围内,故鉴定

报告可以说明阀门更换费用的大体价格。水保流体公司对上

述阀门安装更换协议的付款凭证和发票有异议,认为付款凭

证以及发票不是本案更换阀门产生的服务费用,但未提供证

据证明,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故对于**公司的反诉诉

请,本院予以支持。

三、水保流体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

本院认为,第一,**公司的确存在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

但是也因为有部分阀门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协商未果,是导

致**公司逾期付款的重要原因;第二,**公司在2017

年5月即与第三方签订了阀门拆除更换的服务协议,并进行

了更换,**公司本可以提早与第三方公司结算更换的服务

费用,然后结清原被告双方的未付货款及更换费用,但**

公司也没有及时进行结算和主张,亦导致了损害的持续和扩

大。综上,**公司欠付货款虽有产品质量问题和损失发生

的原因,亦应承担一定违约责任,本院对于水保流体公司主

9张的逾期付款利息酌情调整至按照日万分之三计某,**公

司认可其在2017年6月15日后未再支付货款,由于双方销

售单约定付款期限为提货前付清全款或未约定,故应当自供

货结束时就结清货款,本院对于水保流体公司从2017年6

月16日计某逾期付款利息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

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

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

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水保

流体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3274.62元,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浙江**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水保

流体设备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15663.96元(自2017

年6月16日起暂计某至2019年3月5日止,按每日万分之

三计某;此后以未付款为基数,另行计某至第一项货款实际

付清之日止);

三、反诉被告杭州水保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反诉原告

浙江**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更换安装服务费人民币112560

元;

四、驳回原告杭州水保流体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87元,由杭州水保流体设备

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237元,由浙江**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承担人民币22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的反诉案件受理费人

民币1275.5元,由杭州水保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承担。鉴定

费人民币4050元,由杭州水保流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10

杭州水保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本院申请退款。浙江**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杭州水保流体设备有限公司应负担的鉴定费人民币

40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付浙江**环境设备有限

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

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苏 翔

人民陪审员  汪征丽

人民陪审员  俞舒馨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代书 记员  沈凌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