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马某与赤峰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敖汉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30民初5154号
原告:马某,男,1950年2月10日出生,身份号码×××。
被告:***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3006168752Q,住所地:敖汉旗新惠镇新惠路南金元街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身份号码×××。
原告马某与被告赤峰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2019年9月5日,马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马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马某负担。
审判员  曹轶三
 
二0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安国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