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民终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敖汉旗黄羊洼镇大梁村项家窝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某某,男,1951年4月13日出生。
上诉人赤峰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顾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敖汉旗人民法院(2019)内0430民初5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赤峰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赤峰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赤峰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赤峰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