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港汇置业有限公司与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民辖终1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港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兆丰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萧林路1158号。
法定代表人:钱玉良,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苏州港汇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3民初205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苏州港汇置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的办公实际经营地为上海市嘉定区墨玉南路888号12F-1201室,故本案的管辖地应为上诉人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于2007年10月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案工程地点位于昆山市,故一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苏州港汇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亚玲
审 判 员 钱一军
审 判 员 顾 茵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丹丹
书 记 员 贺艳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