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太仓市益方工贸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执406号
申请执行人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钱玉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9446853-9。
法定代表人裴会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太仓市益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682605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974401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州东风益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组织机构代码5714075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执行人裴会双,女,1986年12月7月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太仓市益方工贸有限公司、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苏州东风益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裴会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苏中民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4051786.83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在昆山市人民法院辖区内,本案由昆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对涉案财产的续封等后续工作,交由昆山市人民法院办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提级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参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执行工作统一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苏中民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由昆山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