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岳路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邯郸市岳路电力技术有限公司、邯郸市同恒网络通讯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402财保59号
申请人:邯郸市岳路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邯郸市同恒网络通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邯郸市岳路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向邯郸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邯郸市同恒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邯郸市渚河路支行,开户名为邯郸市同恒网络通讯有限公司,账号为11×××07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的冻结,申请人以现金15万元提供担保。2017年3月30日,邯郸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邯郸市岳路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同恒网络通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邯郸市渚河路支行,账号:11×××07)。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邯郸市岳路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田校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