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4执3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岳路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邯郸市复兴区军营路4号。
法定代表人:何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邯郸市同恒网络通讯有限公司,住邯郸市邯山区水院北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岳路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同恒网络通讯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9日作出的[2016]邯仲裁字第06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完毕,申请人邯郸市岳路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依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邯郸仲裁委员会[2016]邯仲裁字第068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