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4执异34号
申请人(被执行人):邯郸市同恒网络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水院北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谭锡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岳路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军营路4号。
法定代表人:何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邯郸市岳路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同恒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邯郸市同恒网络通讯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邯郸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邯仲裁字第068号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该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一是仲裁庭存在枉法裁判行为;二是邯郸市岳路电力技术有限公司隐瞒了电信、广电工程完工的事实;三是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故请求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该裁决。
本院查明,邯郸市岳路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邯郸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6年9月9日,邯郸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邯仲裁字第068号裁决:(一)被申请人邯郸市同恒网络通讯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邯郸市岳路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589048元。(二)被申请人邯郸市同恒网络通讯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邯郸市岳路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利息7201元(截止2016年4月1日),2016年4月1日之后至本裁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仲裁费14972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共计19242元,由申请人邯郸市岳路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承担2369元,被申请人邯郸市同恒网络通讯有限公司承担16873元。鉴于申请人邯郸市岳路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已向本会预交仲裁费14972元、向邯山区人民法院预缴财产保全费4270元,因此被申请人邯郸市同恒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邯郸市岳路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共计16873元。上述(一)、(二)、(三)项款合计613122元,被申请人邯郸市同恒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给付申请人邯郸市岳路电力技术有限公司,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执行。因邯郸市同恒网络通讯有限公司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执行。邯郸市同恒网络通讯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申请撤裁。理由:一为本案裁决缺项审理,程序不合法;二为仲裁委未对广电、电信工程进行评估,程序不合法;三为裁决书未对该工程进行审计,程序不合法。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冀04民特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邯郸市同恒网络通讯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该裁决的申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该裁决,后又撤回了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撤销裁决申请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邯郸市同恒网络通讯有限公司撤回撤销裁决申请。
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勇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