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402民初1877号
原告邯郸市岳路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复兴区。
法定代表人:何军,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地址:邯郸市邯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邯郸市岳路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邯郸市岳路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岳路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岳路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47元,减半交纳2123.5元,由原告邯郸市岳路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苗青长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
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