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敏创智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敏创智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丁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02民初2153号
原告:四川敏创智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东街77号3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795812693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延超,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910749334。
被告:**,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710629448。
原告四川敏创智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原告四川敏创智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敏创智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东
书记员张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