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中铁桥梁机械有限公司

邯郸中铁桥梁机械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粤0106民初19505号
原告邯郸中铁桥梁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邯郸中铁桥梁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邯郸中铁桥梁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270元,减半收取18135元,由原告邯郸中铁桥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暨 鹏 人民陪审员 谈 凤 英 人民陪审员 梁 细 女
书 记 员 欧阳肖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