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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中铁桥梁机械有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303民初819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中铁桥梁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中铁桥梁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按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邯郸中铁桥梁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子鸣
书记员 齐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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