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中铁桥梁机械有限公司

邯郸中铁桥梁机械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粤0111民初2794号
原告邯郸中铁桥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邯郸中铁桥梁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国,被告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导致双方纠纷发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适用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原告和被告就涉案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剩余11%的工程质保金,在质保期到期且业主返还该质保金后退还给原告,现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业主单位暂未将质保金支付给被告,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质保金不符合上述约定,故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质保金和支付利息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本院不予支持。待该质保金达到合同约定支付条件后,原告可另行向被告主张。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8月10日,原告(承包方,乙方)与被告(发包方,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分包工程名称:广州市轨道交通十四号线一期【施工6标】土建工程——节段梁架拼装施工(含节段梁预应力钢绞线施工及临时钢支墩安拆)工程;承包范围:节段梁架设拼装(含节段梁预应力钢绞线施工及临时钢支墩安拆)施工所涉及的一切工作内容及产生费用;本工程不得再分包或转包;本分包工程按综合单价包干形式分包;本合同价款暂定为13845000元;开工时间:2016年8月31日,节点工期为2017年8月31日。实际竣工日期按甲方书面要求;验收预支梁片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协助;本工程质量保修期按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要求;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招、投标书及其附件……;工程进度款的支付:1、甲方每月收到业主工程进度款后,按当月乙方实际完成工作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剩余20%分别作为:9%月度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及11%工程暂留金……4、待甲方收到业主相应工程结算款后,甲乙双方办理最终结算;每次工程款支付均以甲方收到业主相应的工程款为前提,如业主未按时支付相应工程款,甲方有权不予提前支付乙方工程款。如果发生超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超付款;工程结算:1、乙方与甲方的结算在工程完工且甲方与业主办理完结算后3个月内办理,结算资料加盖“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结算专用章”方为生效。剩余的11%工程质保金,在质保期到期业主返回质保金后无息支付给乙方……3、甲方在完成对业主的总包结算后,开始办理与乙方的结算最终评审,乙方结算资料须经过甲方集团总部评审,评审完成后办理《结算确认表》,并加盖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结算专用章方为生效;4、《结算确认表》办理完成,待甲方收到业主相应工程款后,甲方支付乙方相应结算价。业主暂留的质保金,在质保期满且业主返回质保金后无息支付给乙方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2018年8月29日涉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截至目前,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工程12068411.75元。 另查,涉案工程为被告向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承包的广州市轨道交通十四号线一期[施工6标]土建工程中的一部分。 诉讼中,双方均确认目前尚有剩余11%的质保金,即1491601.43元未支付。被告提交由广州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事业总部十三号线管部于2020年11月10日出具的《关于广州市轨道交通十四号线一期工程【施工6标】土建工程工程结算办理情况情况说明》一份,主要内容为:由于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广州市轨道交通十四号线一期工程【施工6标】土建工程,于2018年8月29日完成本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手续。因交通疏解工程设计变更审查等原因影响承包商合同变更手续办理,工程结算资料不齐全,无法上报审批。该工程根据施工承包合同条款要求,暂不具备向承包商支付工程结算尾款(含质保金)的条件。
驳回原告邯郸中铁桥梁机械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246元,由原告邯郸中铁桥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肖録婷
书记员  卢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