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5民初24444号
原告:邯郸中铁桥**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战备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镇瓜乡路10号3号楼1层9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4月5日出生,蒙古族,该公司员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原告邯郸中铁桥**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郸中桥公司)与被告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建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邯郸中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铁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邯郸中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铁建设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50万元;2.判令自2020年3月28日起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其不当占用50万投标保证金期间的利息损失(自2020年3月28日起至2022年1月27日共计35291元,我们最终是要到实际给付之日止);3.诉讼费由中铁建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邯郸中桥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通过中国建筑集团旗下的云筑网会员账户,收取了中铁建设公司发布的南昌经景德镇至黄山铁路建设(以下称***项目)招标文件,包括:1000t级箱梁搬、提、运、架设备采购招标文件;1000t级箱梁搬、提、运、架设备租赁招标文件和***项目制梁场箱梁架设工程施工劳务招标文件(以下分别称:采购招标文件;租赁招标文件;劳务招标文件;或统称:三个招标文件)。邯郸中桥公司按照三个招标文件规定的流程递交了投标文件,并于2019年10月31日向三个招标文件中指定的中铁建设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东四支行营业部;账号×××)汇入投标保证金50万元,参加了三个招标文件项下的全部三项投标,这三项招标的开标日期均为2019年11月5日。邯郸中桥公司通过云筑网会员账户查询:采购招标于2019年12月25日定标,租赁招标和劳务招标于2019年12月29日定标,邯郸中桥公司均未中标。三个招标文件有关投标保证金交付与退还的表述略有差异,但都规定交付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有效的条件,也规定了投标人未中标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期限,例如采购招标文件“总则4.4投标保证金:4.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4.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做废标处理。4.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90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邯郸中桥公司全部接受三个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保证金交付与退还的规定,实际上在邯郸中桥公司与中铁建设公司之间,形成了关于投标保证金交付与退还的约定。但中铁建设公司于2019年12月底确定“***”项目三项招标的中标人后,未按约定向邯郸中桥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经邯郸中桥公司多次通过信函、电话等催促,但中铁建设公司一直以“走流程”、资金紧张等理由敷衍,邯郸中桥公司感到双方已无通过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希望,特起诉。
中铁建设公司辩称,对邯郸中桥公司提出的5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我们认可,招标文件第8页4.4.3写的很清楚没有中标是无息退还,所以我们不认可利息。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24日,邯郸中桥公司收到中铁建设公司的招标文件。2019年10月31日,邯郸中铁公司向中铁建设公司指定的账户转账支付投标保证金50万元。三份招标文件文本中对退还保证金的约定各不相同,经本庭询问,因三分招标文件的保证共计50万元,无法区分,故双方都同意采用《1000t级箱梁搬、提、运、架设备采购招标文件》中的约定约束保证金的退还事项。该合同约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90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人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
案涉三个项目分别于2019年12月25日、29日开标,邯郸中桥公司未中标。中铁建设公司提交与中标公司签订的合同,其中《1000T级搬**设备租赁合同》签章处无日期,在合同条款中标注合同订立时间为2020年12月10日。另一份《劳务分包合同》签章处无日期,在合同条款中标注合同订立时间为2020年12月1日。
中铁建设公司提交内部用印审批表,表示合同签订日期为2021年1月4日,邯郸中桥公司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邯郸中桥公司按照中铁建设公司发布的招投标文件进行项目投标,并向中铁建设公司支付保证金,履行了投标人的义务。后邯郸中桥公司未中标,中铁建设公司未按照其发布的招投标文件退还邯郸中桥公司交纳的保证金,显属违约。故邯郸中桥公司要求中铁建设公司退还其保证金50万元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中铁建设公司违约占用邯郸中桥公司资金,给邯郸中桥公司造成一定损失,邯郸中桥公司要求中铁建设公司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标准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利息起算时间,根据招投标文件和双方陈述,中铁建设公司向邯郸中桥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期间应为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90个工作日内,结合现有证据,酌情确认利息起算时间为2021年4月13日。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邯郸中铁桥**械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500000元;
二、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邯郸中铁桥**械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邯郸中铁桥**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77元,由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苏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