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02执10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邯郸中铁桥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战备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春都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邯郸中铁桥梁机械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豫0302民初102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洛市房权证2007字第××号)房产壹处。查封时间为叁年,自2021年12月7日起至2024年12月6日止。
2、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执行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党彤彬
审?判?员?***
审判员 ?席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江海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