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中铁桥梁机械有限公司

邯郸中铁桥梁机械有限公司、邯郸金桥工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4财保85号 申请人:邯郸中铁桥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战备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60123984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邯郸金桥工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南环路中段**酒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23201558372。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前海智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邯郸中铁桥梁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邯郸金桥工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账户内资金32000000元,申请人邯郸中铁桥梁机械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邯郸金桥工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账户内资金32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邯郸中铁桥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包 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