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冶金建设集团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等与华之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26民初459号
原告:***,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涉县。
原告:***,女,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被告:华之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土山街一巷6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邯郸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北大街12号天山太阳城公寓11层。
法定代表人:蒋顺利,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冶金建设集团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军营路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华之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冶金建设集团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