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冶金建设集团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河北冶金建设集团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大连重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民初7277号
原告:河北冶金建设集团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军营路4号。
法定代表人:王月民。
委托代理人:田晓峰、梁晟铭,辽宁海至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重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金新路1号6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瑞。
原告河北冶金建设集团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重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冶金建设集团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玉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艾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