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1290号
原告:江苏海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550504441,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科技园大全路3号。
法定代表人:阮立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荣,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婉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明达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61157589Q,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华路1号齐鲁软件园创业广场E座B509。
法定代表人:赵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海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明达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海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海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40元,由原告江苏海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春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祝启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