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津塘房屋拆除有限公司

重庆市北碚区应急管理局与重庆津塘房屋拆除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9执249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应急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清路77号B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97339710745。
法定代表人邓继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兴荣,男,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重庆津塘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五一新村50号2-1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1478570W。
法定代表人张小红,总经理。
关于重庆市北碚区应急管理局申请执行重庆津塘房屋拆除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本院(2020)渝0112行审14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执行案款为缴纳罚款300000元及滞纳金,执行费4400元,已执行兑现金额为40025.18元。
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受理,2020年8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执行过程中,2020年9月18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4425.18元。此外,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重庆津塘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其他公司股权、其他财产性权益、应收债权等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重庆津塘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重庆津塘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重庆津塘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09执24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 判 长  甘 玲
审 判 员  陈 琼
审 判 员  刘瑞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明浩
书 记 员  陈镜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