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渝0109行审14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应急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清路77号B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97339710745。
法定代表人邓继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兴荣,男,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重庆津塘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五一新村50号2-1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1478570W。
法定代表人张小红,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北碚应急局)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碚)应急罚〔2019〕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查。
北碚应急局于2019年5月13日对重庆津塘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作出(碚)应急罚〔2019〕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主要内容如下:2018年8月11日16时许,重庆市北碚区梨园村力帆厂老厂房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受伤、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0余万元。经调查,此次事故你公司主要存在以下行为:(1)你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落实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不力;(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3)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3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重庆津塘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经生效判决确认,北碚应急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现北碚应急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碚应急局申请执行的(碚)应急罚〔2019〕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未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裁定如下:
对重庆市北碚区应急管理局作出的(碚)应急罚〔2019〕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向 品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靳珊珊
书 记 员 徐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