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2民初3181号之一
原告:江才,男,1964年9月8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霞,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霞,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春,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告:重庆津塘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五一新村50号2-1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1478570W。
法定代表人:张小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友,重庆峰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才与被告周春、重庆津塘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江才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才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江才负担。
审 判 员 夏休亮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梁 应
书 记 员 陈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