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津塘房屋拆除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民初6613号
原告:刘垚,男,199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重庆华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菊,重庆华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江波,男,199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男,1983年5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高新区。
被告:重庆津塘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刘垚与被告、刘江波、**、重庆津塘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刘垚在本院依法送达接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递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垚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正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兴妙
书 记 员  邹竺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