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津塘房屋拆除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重庆津塘房屋拆迁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民申5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清,男,汉族,1963年7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焕莲,女,汉族,1939年1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华,男,汉族,1961年1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刘小强,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津塘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再审申请人李清、石焕莲、李华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重庆津塘房屋拆除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终82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清、石焕莲、李华申请再审称,本案认定的主要依据是伪造的,认定的事实不清,一审法院执行局有过错。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提交意见称,二审裁定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清、石焕莲、李华未提供相关充分证据证明本案有伪造证据的情形,对其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予支持。案涉房屋因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而最终被司法强拆,该拆除行为不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二审法院裁定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清、石焕莲、李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春晓
审判员  彭国雍
审判员  傅 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