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津塘房屋拆除有限公司

重庆津塘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与重庆润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财保8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津塘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五一村50号2-1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1478570W。
法定代表人:张小红,总经理。
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重庆润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梨园村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626999705。
法定代表人:陈巧凤,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津塘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润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除保全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根据被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2018)渝0109执保1353号民事裁定,并向相关单位送达协助执行文书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津塘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重庆海棠支行11×××9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5万元。后该案上诉至我院,被申请人重庆润腾房地产开有限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前述账户,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渝01民终8767号之一民事裁定,并向相关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续行冻结上述账户。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津塘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前述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重庆润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已被生效裁判驳回,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津塘房屋拆除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津塘房屋拆除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陈士文
审判员  柯 涛
审判员  胡海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 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