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6民初2209号
原告:***,男,195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54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第三人:重庆津塘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五一新村**2-1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147857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重庆津塘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交纳87.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向容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