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南大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沧州市南大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29民终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30岁,1988年10月24日,汉族,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联系方式:185XXXXXXXX

诉讼代理人付玉广,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联系方式:01051579655、无。

法定代表人陈建光。

诉讼代理人周波,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市南大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联系方式:03175462105、无。

法定代表人田志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成,男,32岁,1986年11月2日,汉族,联系方式:187XXXXXXXX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9)内2921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概括指出发回重审的理由,如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等)。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9)内2921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马卫国

审判员  孙黎静

审判员  斯庆图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翊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