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29民终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30岁,1988年10月24日,汉族,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联系方式:185XXXXXXXX
诉讼代理人付玉广,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联系方式:01051579655、无。
法定代表人陈建光。
诉讼代理人周波,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市南大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联系方式:03175462105、无。
法定代表人田志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成,男,32岁,1986年11月2日,汉族,联系方式:187XXXXXXXX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9)内2921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概括指出发回重审的理由,如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等)。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9)内2921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马卫国
审判员 孙黎静
审判员 斯庆图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翊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