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南大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沧州市南大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沧州绿源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民初964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

委托代理人:张娅,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南大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南大港管理区尚庄路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田志奎,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静,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职工,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张春华,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绿源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临港开发区中捷十五队。

法定代表人:于宗然,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邢斌,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该公司法务,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原告***与被告沧州市南大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沧州绿源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沧州市南大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沧州绿源水处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沧州市南大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沧州绿源水处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淑云

人民陪审员  刘宝新

人民陪审员  贾启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振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