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南大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沧州市南大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29民辖终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黄骅市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
原审被告:沧州市南大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尚庄路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田志奎,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光,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9)内2921民初11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请求撤销(2019)内2921民初113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河北省黄骅市,所以该案应由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第三款规定: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中,涉案工程实际所在地在阿拉善左旗敖伦布拉格镇辖区内,故,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 宏
审判员 解东波
审判员 王 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乌云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