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2921民初206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三门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玉广,系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南大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现住:沧州市南大港。
法定代表人:田志奎。
被告:**,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现住: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光。
原告***诉被告沧州市南大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因需要补充证据,原告于201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10.77元,免于交纳。
审判员 阿地雅加木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婷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