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南大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王成、沧州市南大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2921民初205号
原告:***,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玉广,系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成,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
被告:沧州市南大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现住:沧州市。
法定代表人:田志奎。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现住: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光。
原告***诉被告王成、沧州市南大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因需要补充证据,原告于201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7.15元,免于交纳。
审判员 阿地雅加木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婷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