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海蛟龙管道有限公司

原告河北金海蛟龙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638民初590号之一
原告:河北金海蛟龙管道有限公司,地址雄县津保高速东站南侧路西。
法定代表人:姚金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瑞香,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2月24日出生,现住雄县。
原告河北金海蛟龙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河北金海蛟龙管道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金海蛟龙管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21元,保全费3120元,由原告河北金海蛟龙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宏杰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宇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