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海蛟龙管道有限公司

原告河北金海蛟龙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638民初592号
原告:河北金海蛟龙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雄县。
法定代表人:姚金虎,该公司总经理。130638197003126518
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瑞香,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雄县。132434198309306511
原告河北金海蛟龙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金海蛟龙管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瑞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金海蛟龙管道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向原告购买塑胶PE管材,原告依约履行合同。截止2015年2月17日被告欠原告货款38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至2017年1月26日被告偿还欠款3914元,剩余34086元被告承诺于2017年6月1日前付清。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欠款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给付欠款34086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多次在原告河北金海蛟龙管道有限公司购买PE管材,至2015年2月17日经双方对账后,被告共欠原告货款38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中未约定偿还期限。2017年1月26日被告偿还货款3914元,剩余34086元至今未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
原告提出剩余欠款34086元被告承诺于2017年6月1日前付清,未提供证据证实。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庭审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了买卖协议后,双方均应依约定自动履行。被告欠原告货款34086元,有原告提供的欠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原告。原告提出被告承诺于2017年6月1日前付清欠款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自2017年6月2日起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条只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偿还原告河北金海蛟龙管道有限公司货款34086元及利息(自2018年3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彩华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刘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