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海蛟龙管道有限公司

河北金海蛟龙管道有限公司与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7891号
原告:河北金海蛟龙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雄县津保高速东站南侧路西。
法定代表人:姚金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卫,北京弘松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雪松,北京弘松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87号。
法定代表人:巩琴乐。
原告河北金海蛟龙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北金海蛟龙管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金海蛟龙管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判 员 游晓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记 员 池晓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