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抗12号
抗诉机关: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女,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和庄镇大连楼村宏达路(新港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陈浩,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陈浩,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4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郑检民监[2020]4101000000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刘 勇
审判员 扈孝勇
审判员 范淑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张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