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81执36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温州路中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9666197。
法定代表人:高省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和庄镇大连楼村宏达路(新港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5991048174。
法定代表人:陈浩。
被执行人:陈浩,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光山县。
关于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陈浩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舞钢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481民初2575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陈浩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陈浩欠款5880572.21元,本院于2019年04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陈浩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手续后,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陈浩至今未到庭接受调查询问,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本院通过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陈浩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已被其他法院先期查封。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2020年7月2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陈浩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红波
审判员  尹红国
审判员  王 垒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韦春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