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林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执698号
申请人:河南林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新郑市解放南路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715649161C。
法定代表人:刘长安,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和庄镇大连楼村宏达路(新港产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599104817。
法定代表人:陈浩,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林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84民初86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林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豫0184执698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于2020年2月11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2020年2月15日到本院接受询问,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前往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经查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郑市和庄镇宏达路东侧工业用地一宗,现已查封,现无法处置。
五、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前往登记的被执行人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所在地查找被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的行踪。
六、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管理系统查询关于被执行人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经查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26件,其中1件案件强制执行完毕,其中23件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余2件处于执行状态。
七、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林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河南林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八、本院于2月18日告知申请人河南林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可委托律师使用律师调查令,至今申请人未使用此项权利。
九、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2020年5月11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十、由于被执行人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了财产报告令制度,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决定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
十一、由于被执行人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依法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拟对上述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截至目前2020年5月18日本案被执行人实际履行款额为0元。
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南林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人河南林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河南林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递交或未递交申请的造成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松林
审判员  陈瑞甫
审判员  王锦程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沈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