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执恢2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07月20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和庄镇大连楼村宏达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段雅轩,女,1986年01月06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81年10月14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段雅轩、**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0104执恢2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鸣鹤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凯
书记员王兴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