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执159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执行人: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和庄镇大连楼村宏达路(新港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陈浩,系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84民初92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豫0184执1594号。申请执行内容为:要求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100万元财产及11900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3月16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车辆、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2021年5月6日日再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证券、工商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传唤,被执行人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未到庭接受询问。
三、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查询被执行人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和庄镇宏达路东侧土地一处,该处土地在2019年9月2日作出的(2019)豫0184民初9273号民事裁定书中以查封,属轮候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
五、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银行(249417079079)进行了冻结,查封期限一年,自2021年3月19日-2022年3月19日。
六、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并告知其有通过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方式进行取证的权利。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七、本院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时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31件,23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结案。
八、由于被执行人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九、截至2021年5月14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松林
审判员  陈河淼
审判员  王锦程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