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执3008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4年10月27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男性,1970年10月01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陈浩,男性,1981年10月14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和庄镇大连楼村宏达路。
法定代表人:陈浩。
被执行人:王红卫,男性,1966年10月10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浩、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王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20年8月26日收到新郑市公安局建议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对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的土地中止执行的函,被执行人陈浩、***涉嫌在社会公众中进行非法集资,新郑市公安局已决定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0)豫0104执30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鸣鹤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春甫
书记员武刘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