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4执3603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住。
被执行人: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和庄镇大连楼村宏达路(新港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陈浩。
被执行人:陈浩,男性,1981年10月14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段雅轩,女性,1986年01月06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性,1976年09月23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陈浩、段雅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后,本院及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相关法律手续,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股份等财产情况,但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后又到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屋情况。但并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现因被执行人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陈浩、段雅轩、***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新平
审判员  李鸣鹤
审判员  孙富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凯
书记员王春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