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84执297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执行人:**,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执行人:王红卫,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执行人: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和庄镇大连楼村宏达路(新港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王红卫、河南港都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新郑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4民初70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豫0184执297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于2019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与**、王红卫、河南港都实业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照(2018)豫0184民初70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并于2019年1月22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与**、王红卫、河南港都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互联网络银行财产。
二、2019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王红卫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王红卫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2月10日到本院接受询问,**、王红卫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本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前往**、王红卫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在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五、2019年2月17日实地到登记的**住所河南省××楼××单元××室室,查找被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行踪;
六、2019年2月19日实地到登记的王红卫住所河南省新郑市××镇洧水路××南××号号,查找到被执行人王红卫,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行踪;
七、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王红卫的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八、经调查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查封了河南港都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一宗(2017-0008520),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时间为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21年10月23日止,该查封系轮候查封;
九、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位河南省××楼××单元××室室,该房产已经被拍卖处置,房屋所有权归买受人何玉芳(身份证号3606811991××××××××9)所有;
十、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郑州市××文化北路××楼××单元××号号(不动产权证号:0701084312)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2022年8月18日止,该查封系轮候查封;
十一、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再次对被执行人**、王红卫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红卫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十二、由于被执行人**、王红卫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了财产报告令制度,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十三、2019年3月6日,我院通过线下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新郑支行执行款358700元,我院已将该笔执行款如数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河南省××楼××单元××室室的房屋进行拍卖,拍卖成交后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向我院申请其优先受偿价款433181.06元,我院已将该优先受偿价款如数发还,下余568818.94元执行款,因申请执行人***对我院的《分配方案》提出异议,该笔款项暂时提存,待异议程序确定分配方式之后,再进行分配;
截止目前,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358700元整;
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红卫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人***也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王红卫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递交或未递交申请的造成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松林
审判员  王锦程
审判员  陈瑞甫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