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84财保203号
申请人:***,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委托代理人:代璐,女,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系申请人苏书建儿媳。
被申请人:**,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申请人: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和庄镇大连楼宏达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申请人苏书建所有的位于新郑市龙湖镇商业路南侧金立方小区1号楼12层1205(新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港都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苏书建所有的位于新郑市龙湖镇商业路南侧金立方小区1号楼12层1205(新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
保全费4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