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三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281执1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万和广场2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三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牛头山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三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8日申请执行人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三六置业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鄂0281执152号案件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