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冯家山硅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281民初6471号
原告: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冶观山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湖北冯家山硅纤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大冶市大冶大道25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冯家山硅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990元,减半收取计569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