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冶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0281执3448号
申请执行人: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大冶大道万和广场2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冶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东风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冶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冶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0281执3448号案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卢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