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524执7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鑫达五金商店,地址:通辽市******新华书店东侧。
负责人:杜秀花,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被执行人:***,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鑫达五金商店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内0524执7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永胜
审判员 白鹏飞
审判员 梁云龙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