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内(0524)执528号
申请执行人:******鑫达五金商店,所在地址内蒙古通辽市。
经营者:杜秀花,女,195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委托代理人:陈志学,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被执行人:**,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申请执行人******鑫达五金商店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内0524民初271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以(2019)内0524执528号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鑫达五金商店欠款700.00元及诉讼费25.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特此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