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恒基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雄县七间房乡**玻纤制品助剂经销处与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82民初4966号
原告雄县七间房乡**玻纤制品助剂经销处(原任丘市**玻纤制品助剂经销处)。住所地:雄安新区雄县七间房乡郝各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82MAOLNKC5W。
经营者陈爱辉,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雄安新区雄县。
委托代理人田占祥,任丘市吕公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城东北小征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401868246。
法定代表人王宗江,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任丘市恒基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渤海东路建兴监理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66613943C。
法定代表人单增红,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雄县七间房乡**玻纤制品助剂经销处诉被告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任丘市恒基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雄县七间房乡**玻纤制品助剂经销处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雄县七间房乡**玻纤制品助剂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雄县七间房乡**玻纤制品助剂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21元,由原告雄县七间房乡**玻纤制品助剂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张建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郝 娜